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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高考政策方案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教育考试院 更新时间:2017-5-17 14:12:35


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7.考生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18.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精神,制定《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具体要求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办〔2017〕2号)执行。
19.各县(市、区)应成立招生体检组,设立招生体检站,具体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师须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省、市建立中心体检组,负责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复查;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确定一家省级医院作为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20.高校可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八、招生章程
21.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2.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公布后,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我省地方属高校招生章程须经本校主要领导审核,并报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教育厅有关处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
高校应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
23.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各专业对考生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选考科目等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按传统志愿录取的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高校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简章需明确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范围要求。
24.各高校在报送招生计划的同时,须将经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章程的发布网址报我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后提供考生查阅。
九、录取
25.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
26.录取分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三类进行。
27.普通类分提前录取和平行录取。提前录取实行传统志愿,平行录取实行专业平行志愿。
28.普通类考生分段办法。分三段,分别按实考人数的20%、60%、90%确定。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在考生高考成绩发布时一并确定并公布分段线。
29.普通类考生位次确定办法。考生位次根据所有考生高考总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先后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全部相同者为同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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