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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平凉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22-4-23 20:34:03
2022年平凉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教厅〔2018〕108号)文件精神,为不断深化我市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努力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化多样化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计划
1.计划编制。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初中毕业生数量、职普比招生要求和普通高中学校布局、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办学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辖区内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进行综合统筹,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后,明确下达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原则上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严格控制56人以上大班额,为推进选课走班教学和新课程改革做好准备。
2.统配生比例。为推进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市级示范高中要将不低于50%的招生计划定向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并适当向农村初中、薄弱初中倾斜3.特长生比例。艺术体育特长生纳入普通高中学校统一招生计划,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按不超过招生计划5%的比例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其他普通高中按不超过招生计划10%的比例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
4.自主招生比例。省级示范性高中和陕西师范大学平凉实验中学、平凉二中、崇信一中可按不超过招生计划5‰的比例,自主招收有突出表现的特招生(具体招生录取办法按附件3执行),自主招生指标不占学校招生计划指标。
5.“职普融通实验班”。“职普融通实验班”招生由市教育局单独下达招生计划。具体招生录取办法由相关县制定,并列入本县《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方案》。
二、招生学校及范围
1.招生学校。全市28所普通高中学校(崆峒区:平凉一中、陕师大平凉实验中学、平凉二中、平凉五中、平凉三中;华亭市:华亭一中、华亭二中;泾川县:泾川一中、泾川三中、泾川玉都中学、泾川高平中学;灵台县:灵台一中、灵台二中;崇信县:崇信一中;庄浪县:庄浪一中、庄浪二中、庄浪四中、庄浪县紫荆中学、庄浪阳川中学、庄浪朱店中学;静宁县:静宁一中、静宁二中、静宁文萃中学、静宁威戎中学、静宁成纪中学、静宁甘沟中学、静宁界石铺中学、静宁仁大中学)具有招生资格。
2.招生范围。全市28所招生学校均面向所在县(市、区)招生(平凉一中、陕师大平凉实验中学面向崆峒区招生)。
3.招生对象。全市2022年初中应届毕业生。
三、录取方式
全市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规定的招生范围、确定的招生时间进行招生录取,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组织招生。
1.资格审查。普通高中学校以学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主、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综合素质评价5个方面均达到C级以上(含C级),方具备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综合素质评价5个方面均达到B级以上(含B级),且任意2个方面达到A级,方具备省级示范高中录取资格。各初中学校要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建设,建立公示制度,确保真实可信、公正公开。招生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要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和结果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公示后确定录取资格。
2.成绩排序。对符合录取资格的考生,按照计分科目成绩总和,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根据国务院和甘肃省有关文件精神,除国家规定的照顾政策外,其他地方性加分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胞子女、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子女、少数民族考生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录取,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加分政策附后),对应分值一并计入总成绩排序。
3.志愿录取。崆峒区普通高中招生实行“一”志愿录取,各初中学校于5月20日前组织学生填报志愿,报崆峒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基教科备案。平凉一中、陕师大平凉实验中学、平凉二中在第一批录取,平凉五中、平凉三中在第二批录取。第一批录取学校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取,第二批录取学校在成绩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取。其他县(市)自行确定区域内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方式。
4.特长生录取。体育、艺术特长生实行双划线录取办法。其中学业考试成绩分数线不低于所报考学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在学业成绩上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符合录取学校要求的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分数线上生源不足,其招生计划转为录取普通文化课考生。建议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体育、艺术特长测试。
六、照顾政策
根据国务院和甘肃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享受一项照顾政策,享受照顾加分的考生,加分计入考生总分参加录取。
1.军人子女按照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军区政治部联合下发的《甘肃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规定》(政联〔2012〕8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按照甘肃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印发的《甘肃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的工作实施细则》(甘教发〔2018〕43号)相关规定执行。
3.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照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甘肃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甘肃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规定》(甘应急人事〔2019〕4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根据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0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甘退役军人发)〔2021〕50号)要求,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子女按相关规定执行。
5.烈士子女凭市民政部门证明,华侨子女凭市侨务部门证明,港澳台胞子女凭省级统 战部门证明在普通高中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6.少数民族考生凭户口本和民族宗教局、教育局证明在普通高中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7.农村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子女,凭县(市、区)原计生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证或光荣证及有关证明,在普通高中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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