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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兴安盟中考政策方案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23-6-4 20:22:45

2023兴安盟中考政策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关于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为做好2023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组织

  (一)兴安盟教育局成立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考务工作由盟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盟教师发展中心、盟教育局体卫艺劳科分别负责中考笔试科目、理化生实验操作与信息技术科目考试、音体美科目考试。

  (三)命题工作由兴安盟与呼伦贝尔市轮值协作,2023年呼伦贝尔市负责命题,具体工作由盟教师发展中心实施。

  (四)试题运送、保密、分发、阅卷、试卷复查、笔试分数核实等工作由盟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

  (五)录取工作由盟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职业与成人教育科、体卫艺劳科按职责范围协同进行,各旗县市教育局具体执行。

  (六)招生秩序执纪监督及监察工作由盟教育局机关纪委负责,对考试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

  二、考试报名

  (一)报名时间

  笔试报名时间:2023年3月11日―3月21日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上进行。

  (二)报名资格及相关事宜

  1.中考报名资格

  (1)具有兴安盟户籍(非外地迁入)和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户籍从兴安盟外迁入我盟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

  ①考生本人户籍于2022年9月1日之前迁入兴安盟;

  ②考生具有兴安盟初中学校毕业年级学籍且连续就读满一年;

  ③考生家长在兴安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连续居住一年、有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随军子女中具有兴安盟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4)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意见》(内教办字〔2013〕25号)规定,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中考:

  ①具有兴安盟初中学校毕业年级学籍且连续就读满一年;

  ②考生家长在我盟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连续居住、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一年。

  以上四类考生由学籍所在学校组织报名。

  (5)在外地上学的具有兴安盟户籍(非外地迁入),需返回户籍地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该类考生到户籍所在旗县市招办报名。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只允许报考我盟中等职业学校。

  (6)未毕业的初中生、已在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和高等学校注册并建立学籍的学生不具备初中学业水平(中考)考试报名资格。

  2.八年级地理、生物、体育笔试,生物实验结业考试报名资格

  ①具有兴安盟初中学籍的八年级在校生。

  ②符合我盟2023年中考报名条件,因特殊情况未参加2022年地理、生物、体育笔试的考生,经审核后可在2023年中考时补考,结果同等对待。现九年级地理、生物笔试成绩已达到“合格”的考生不得补考,已经参加过2022年体育笔试的考生不得重复考试。

  ③除呼伦贝尔市(由呼伦贝尔市教育局招办出具考试成绩证明)以外,其他地区转入兴安盟的学生,其地理、生物结业成绩均视为无效,需参加兴安盟统一组织的2023年结业考试。

  3.非应届初中毕业生只能报考盟内中等职业学校。

  (三)资格审核

  各旗县市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和招生办进行考生资格审查。局直属初中学校考生报名及信息采集等工作由乌兰浩特市教育局招生办负责。审核未通过的考生,不准予报考兴安盟内的各类普通高中。考生信息由专人管理,除管理人员外不允许其他人员获知。

  (四)收费

  依据兴发改费字〔2012〕168号和兴教字〔2012〕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招生录取

  (一)招生范围

  2023年,盟教育局统筹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范围:

  1.乌兰浩特一中、乌兰浩特二中、乌兰浩特三中(除初中部直升)、兴安高中、兴安盟实验中学、乌兰浩特市华展中学面向全盟招生。

  2.音乐、体育、美术与科技类,旗县市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乌兰浩特市四中田径、科右前旗一中足球、突泉一中啦啦操、科右中旗三中篮球专业面向全盟招生。

  3.小语种类:科右前旗二中面向全盟招收俄语班学生,乌兰浩特市十五中面向全盟招收日语班学生,学生入学后须学习相应语种。

  4.合作项目类:乌兰浩特市第四中学内师大附中实验班面向全盟招生。

  5.帮扶保障类:除定校择优计划外,乌兰浩特一中面向阿尔山市增收10名符合定校择优身份的考生。科右前旗一中招收具有兴安盟红城初级中学学籍的考生和乌兰浩特市户籍的考生。除统招批次外,乌兰浩特二中在分招批次再面向兴安盟红城初级中学招收70人。科右前旗二中面向前旗范围在普通招生计划中招收中国传媒大学帮扶培养播音主持方向10人。

  6.原民族语言授课完全中学直升类:乌兰浩特三中初中部学生(学籍非初中毕业年级转入)直升本校;科右前旗五中招收本校初三应届毕业生70人。

  7.为避免我盟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浪费,志愿为非我盟各普通高中志愿的考生,请不要网报盟内各普通高中,如网报盟内各普通高中志愿被录取,将按报考我盟普通高中学校建立学籍,并不再进行学籍转出。

  (二)招生计划

  1.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2.乌兰浩特一中、乌兰浩特二中统招和分招计划

  3.2023年职业高中招生计划

  (三)招生政策

  1.凡报考我盟普通高中的考生,必须参加全盟统一组织的中考,否则不予录取。中等职业学校跨盟市、跨省招生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报考五年制高职(3+2)的考生,按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文件精神执行,不参加兴安盟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

  2.乌兰浩特一中、乌兰浩特二中继续执行统招和分招政策。招生计划(除项目班、帮扶与特长类计划)的30%面向全盟统招,其余70%面向全盟分招。分招最低控制线国家通用语言授课考生为统招线下80分,原民族语言授课考生为统招线下120分。

  3.盟教育局划定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各公办普通高中(除科右中旗三中、阿尔山第一中学外)在录取最低控制线上按招生计划进行录取,招生计划不满也不再录取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科右中旗三中、阿尔山第一中两校面向属地按招生计划录取,录满为止。民办高中按招生计划数,在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下降50分按考生志愿录取,计划录满不再录取。招生计划公布后不再变更,各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按照计划录取。

  4.分招考生资格。分招考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符合中考报名条件。

  (2)自初中起始年级在本地本学区内学校读满3年,期间未发生过学籍变动和到其它学校借读行为的学区内初中应届毕业生。其他要求以各旗县市学区政策为准。各校要在中考报名前将符合分招条件的考生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受举报。公示后学校将考生信息上传至《兴安盟教育局中考信息服务平台》,由各旗县市教育局在平台中审核。分招资格审查及上传平台工作需于6月10日前全部完成。

  (四)录取方式及志愿填报

  1.录取方式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网上录取。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平行填报志愿,平行录取。

  2.录取批次

  提前批次:乌兰浩特一中、乌兰浩特二中“强基计划”班。

  第一批次:乌兰浩特一中、乌兰浩特二中、乌兰浩特三中、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

  第二批次:各旗县市公办普通高中、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1)乌兰浩特三中在第二批次旗县市公办普通高中关网时录取;乌兰浩特市第四中学和乌兰浩特市第十五中学实行错时关网录取。

  (2)乌兰浩特市第四中学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兴安分校(高中部)实验班招生工作由乌兰浩特市教育局负责招生方案、招生过程、拟录取人员的制定、公示监督与审定,拟录取名单报盟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实验班录取结果在第二批次学校录取前公布。

  (3)乌兰浩特三中直升入本校高中部的学生(学籍非初中毕业年级转入)依据初中学籍系统信息和实际就读意愿新建本校高中部学籍。

  (4)科右前旗五中初中部学生直升入本校高中部依据中考成绩、平时学业、综合素质和个人意愿,由科右前旗教育局负责招生方案、招生过程、拟录取人员的制定、公示监督与审定,拟录取名单报盟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右前旗五中直升高中部录取结果在第二批次学校关网录取时公布。

  录取以招生学校的招生计划、考生志愿、考生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顺次录取,额满为止。网报过程中若出现招生计划内考生成绩总分相同、末位并列排名情况,如考生志愿完全相同,则一起投档,并列录取。

  3.志愿填报与录取

  考生需在监护人指导下自主慎重选择志愿,相应批次只能填报一个志愿。填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因不填报志愿、未在规定时间填报志愿或志愿信息填报有误而导致未被录取的,责任自负。无意愿在乌兰浩特一中、乌兰浩特二中就读的考生,请不要填报以上两所学校志愿。如被乌兰浩特一中、乌兰浩特二中录取,则按网络录取结果自动生成志愿学校学籍,网络录取后的任何异动均按转学处理。录取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普通高中提前批次。

  按照乌兰浩特一中、乌兰浩特二中“强基计划”班招生方案执行。

  (2)普通高中第一批次统招、分招、分招指标调剂、网报志愿及录取。

  统招:依据考生志愿、中考成绩,在全盟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顺次录取,录满为止。

  分招:依据各初中分招计划数和学生报考志愿,分别在每所初中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顺次录取,录满为止。

  分招计划调剂:仅在本旗县市内集中进行剩余分招计划调剂一次,调剂使用后仍有剩余分招计划不再进行二次调剂。享受分招计划调剂的考生必须符合分招考生资格,分数达到本批次录取分数控制线,在各旗县市内从高分到低分顺次录取。

  (3)普通高中第二批次网报志愿及录取

  未在提前批次、第一批次被录取的考生,可填报学籍所在地的旗县市公办普通高中或各民办高中,兴安盟户籍、盟外学籍的考生只能填报户籍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或各民办高中。

  (4)中等职业学校网报志愿及录取

  应届初中考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可报考盟内任意1所中等职业学校,按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成绩实时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额满为止。

  其他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青年农牧民、在职职工及下岗失业人员等招生对象可在网报结束后到职业学校直接注册报名,入学专业为各中等职业学校未招满专业。

  4.普通高中自主招生

  报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项目的考生必须参加中考和所报普通高中学校的校考。依据经审核备案后的各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方案,由招生学校预录、属地主管教育局复核,盟教育局审核录取。

  (五)政策加分及审核认定

  1.政策加分

  (1)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中考优待政策按《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细则》(政z2021{48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内消z2021{176号)规定执行。现役军人子女中考录取加10分;在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曾在上述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中考录取加20分。

  (2)公安、司法警察人员子女 优待政策按《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办法》(内公办z2019{51号)、《司法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 优待政策的通知》(司办通z2020{32号)规定执行。公安烈士,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的子女,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标准执行,中考录取加20分。司法系统人民警察优抚参照公安优抚政策执行。

  (3)移民管理队伍人员子女中考优待政策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移民管理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内总检z2022{71号)规定执行。入职满8年,且在国家确定的口岸边境管理区基层一线单位工作满3年的移民管理人员的子女,中考时给予加10分照顾。在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曾在上述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移民管理人员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移民管理人员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移民管理人员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移民管理人员的子女,中考时给予加20分照顾。

  (4)乡村学校(旗县市政府所在地学校除外)教职工在乡村学校实际工作,其子女在父母工作所在旗县市的初中学校就读,中考录取时加20分;教育行政部门发文安排到乡村学校连续支教三整年及以上的城区学校教师,其子女在父母工作所在旗县市的初中学校就读,中考录取时加10分。

  享受多项优抚政策的不累计加分,取所享受的某单项政策的分中考录取时加入,各旗县市不得再另行出台加分政策。

  2.审核认定

  (1)凡申请政策加分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由家长提出申请,向学校提供父母的工作证或教师资格证、军官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军人、消防、公安、司法警察人员、移民管理队伍人员子女中考优待的还需提供相关荣誉证件及证明材料;其他因公牺牲人员子女需提供人事、组织部门的证明材料;革命烈士和伤残等级的认定以民政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2)考生资格信息、照顾政策信息需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群众举报。对于伪造加分证件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加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学校初审后将各项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所属教育局审核,各旗县市教育局于6月10日前统一报盟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四、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考试

  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对象为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参加我盟中考的初中应届毕业生。

  (一)乌一中与乌二中“强基计划”班

  2023年,乌兰浩特一中“强基计划”班招生24人,乌兰浩特二中“强基计划”班招生25人。

  (二)音乐、体育、美术、科技特长类

  1.普通高中学校要立足多样化特色发展,明确学校特色方向,现阶段招收特长生比例按不超过学校招生总计划的5%核定。特长类招生计划未招满的,剩余计划调入相应学校的普通计划。

  2.体育类考生中考总成绩需达到全盟普通高中第二批录取最低分数控制线的70%,艺术类(音乐、美术,下同)考生中考总成绩需达到全盟普通高中第二批录取最低分数控制线的80%,民办高中体育类和艺术类考生需达到民办高中最低分数控制线的70%和80%;体育类和艺术类考生成绩需按照专业课成绩和中考总成绩设定比例录取,其中中考总成绩占比不得低于30%。

  3.普通高中制定本校特长生招生简章,经所属教育局审核于2022年6月1日前报盟教育局。盟局直属普通高中强基计划班、科技类招生简章报基础教育科,音体美专长类招生简章报体卫艺劳科审核备案后方可组织专业测试(民办普通高中按隶属关系与职能科室分别报送审核)。专业课测试由各招生学校具体组织实施,主管教育局负责巡视、监督。盟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监督局直属普通高中强基计划班、科技特长类考试,体卫艺劳科负责监督盟局直属普通高中音体美特长类考试。音体美、科技特长类专业课测试原则上在6月20日前完成。

  4.未参加我盟2023年中考和学校专业课测试的考生,均不予录取。严禁任何学校自行组织文化课考试,不得提前办理录取手续。

  5.音乐、体育、美术、科技特长类考生报名时,普通高中需审核考生地理、生物、美术、音乐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报考乌兰浩特一中特长类项目的考生地理、生物、美术、音乐需达到合格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需达到B等(良好)及以上。报考其他普通高中特长类项目的考生地理、生物、美术、音乐需达到合格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需达到C等(合格)及以上。

  (三)成绩公布与复核

  考试成绩于7月9日通过《兴安盟教育局中考信息服务平台》及其微信公众号,蒙速办APP予以公布,考生对中考笔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于7月9―11日内向盟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复核项目为考生答题纸与扫描图像内容是否一致,有无漏评,成绩有无漏登、漏统,不涉及其他事项。除指定工作人员外,考生本人、家长及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接触纸介质和电子试卷。

  以上时间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五、考试实施

  (一)考试科目

  1.考试科目及分值

  (1)毕业年级考试: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含听力测试25分)、道德与法治60分、历史60分、物理70分、化学50分、少数民族语文120分;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信息技术考试各10分;体育与健康(身体素质、运动技能)40分。

  (2)八年级结业考试:地理、生物合考(生物试卷中含体育与健康笔试“体育与健康知识”),即“地理满分60分,生物满分60分,体育与健康知识满分10分”。生物实验技能操作测试10分。

  2.成绩使用

  为做好与《兴安盟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兴教发〔2022〕39号)衔接的工作,2023年中考成绩使用要求如下:

  (1)中考计分科目: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物理、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体育与健康知识、身体素质、运动技能)、少数民族语文。原民族语言授课考生外语成绩按50%比例计入总分。

  国通语授课中考满分690,原民族语言授课中考满分750分。

  (2)地理、生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地理、生物“合格”分数线按当年对应科目参考人数(含补考)前80%(含80%)划定。

  (3)音乐、美术按照《关于组织2022年兴安盟初中毕业生音乐美术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兴教体字z2022{10号)执行,达到“合格”等级以上水平,方可具备普通高中录取资格。

  (4)盟局直属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乌兰浩特一中)录取需地理、生物笔试、音乐、美术学业水平考试均达到“合格”水平。

  (5)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中考录取参考条件,原则上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时需考生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达到B等(良好)及以上。

  (二)考试安排

闭卷科目笔试时间

  参加地理、生物两科补考的时间为6月28日9:00-11:00;参加地理或生物单科补考的时间为6月28日9:00-10:00,单科补考答卷结束后,考生需在考场等待与八年级考生同时出考场。

  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试,信息技术考试,音体美考试于5月进行,考试成绩由盟教师发展中心、盟教育局体卫艺劳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传至盟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进行成绩汇总,成绩同时以密封光盘形式报盟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查。

  六、新生报到与学籍注册

  (一)新生报到

  根据全盟中小学校历安排,开学后2周内未报到且未请假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二)学籍注册

  普通高中学校新生学籍注册以网络录取结果为依据,以考生报到入学为准;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学籍注册以网络录取和直接注册结果为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严密组织,严明责任、严肃纪律,杜绝各种违规违纪事件发生。在兴安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各旗县市教育局局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初、高中及职业学校校长是本单位招生考试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规范招生考试与录取行为

  1.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旗县市教育局和学校要及时、全面、广泛地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做到“十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报名资格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招生计划公开,考试时间、科目公开,考试成绩公开,录取信息公开,盟、旗县市和学校三级咨询电话公开,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应予公示的信息要通过《兴安盟教育局中考信息服务平台》和各地公众号等相关媒体实行网上同步公示。盟教育局统一编订《中考网上填报志愿操作指南》,通过《兴安盟教育局中考信息服务平台》及其微信公众号进行推送。初中学校要将中考招生政策宣传到每位考生与家长,确保每一名考生与家长知晓政策情况留存确认信息存档。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有普通高中,在招生过程中必须严格“十个严禁”,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擅自录取未在我盟参加中考的初中毕业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联合招生,或民办学校(培训机构)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和借读生;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普通高中招收高三复读生,举办补习班;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3.各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本校初中毕业生不以本校名义参加中考,对劝退或强迫学生提前离校的教师、校长,一经举报查实,在全盟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积极做好职业学校招生宣传动员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新的人才观和就业观,鼓励和引导学生到职业学校就读。

  (三)严格规范学籍管理

  各普通高中自录取报到1个月内为学生办理学籍续接手续,做到学籍信息互通、统一管理、禁止发生人籍分离现象,在校学生建立考籍必须以学籍为依据,严禁学校为违规录取的学生办理学籍和考籍。对各普通高中擅自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未经批准私自接收并为其办理学籍的学生,或为不在本校就读学生办理学籍的,一经发现查实,给予严肃处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设立盟、旗县市中考及招生工作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家长、考生的申诉、投诉,保证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对违反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非法办学、非法招生、有偿招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实行责任追究制,要追究当事人及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享受优抚政策对象说明

  享受中考优抚政策的对象应首先符合以下条件:

  一、军人子女:《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细则》(政z2021{48号)第二条规定,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是指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退休、病故军人、当年确定转业复员未离队军人,以及部队调整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子女。

  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内消z2021{176号)第二条规定,本细则所称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是指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残疾、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退休、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当年确定退出未离队人员子女,退休、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当年确定退出未离队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上述人员烈士,因公牺牲,残疾,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

  三、公安民警子女:《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办法》(内公办z2019{5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中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对象包括:

  (一)全区公安系统烈士的子女;

  (二)全区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

  (三)全区公安系统因公牺牲民警的子女;

  (四)全区公安系统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的子女;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在职公安民警。

  四、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子女:《司法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 优待政策的通知》(司办通z2020{32号)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的子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司法行政机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司法行政机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的子女。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司法行政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五、国家移民管理队伍人员子女:《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移民管理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内总检z2022{71号)第二条规定,本细则所称移民管理人员子女,是指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并隶属于国家移民管理机构的在编在职移民管理人员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残疾、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移民管理人员子女,病故移民管理人员子女。上述人员烈士,因公牺牲,残疾,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编在职移民管理人员或曾为武警边防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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