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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抚州中考政策方案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23-5-25 13:26:47

2023抚州中考政策方案

抚州市2023年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规定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3年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2023年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赣教考字〔202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与资格认定

(一)报名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初中学考”)报名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江西省2023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报名工作的通知》(赣考院中〔2023〕2号)执行。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分为三类:一是高中类(含重点高中、重点建设高中、一般高中);二是中职类〔含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高职和高专”)、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或职业中专、技工学校〕;三是师范定向类(定向培养乡村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师资的院校)。考生报考类别按考生第一志愿划定。报考普通高中均衡招生志愿的考生,只限于在籍直升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师范定向类的考生必须是志愿从事农村教育事业的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且为需求县(区)户籍的生源。

初二年级的考生参加地理和生物初中学考不分报名类别。

考生报考必须在电子学籍所在学校(以当年中招部门录取为依据)报名。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采取网上自主填报志愿方式。师范定向类网上报考代码:五年制小学教育(含语文、数学、思想政治)专业代码为93411;五年制幼儿教育专业代码为93412;五年制特殊教育专业代码为9143。普通高中类网上报考代码为各普通高中七位学校代码。市属普通高中志愿填报时间安排在中考后公布成绩前进行(具体时间待省招生计划确定后另行下文),各县(区)高中阶段学校志愿填报时间由各县(区)自定。

(二)报考资格认定

本地在籍直升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时,具有本校电子学籍(以当年中招部门录取为依据),且初一至初三年级均在本校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含按规定正常转学和休学学生。

历届生:报考时,非本届毕业或未经当年中招部门录取在本校的初中毕业生。

二、  收费

报名时须交报名、考务费。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考生每人交报名费5元、考务费每人每科10元。收费采取网上缴费方式,按照省里规定的时间完成,逾期未缴费则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下拨各考点考试经费,用于命题、制卷、监考、阅卷、录取等各项支出。

三、考试科目与形式


统考科目:初三年级: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20分(含听力20分);物理80分;化学70分;道德与法治80分;历史80分;物理实验操作考查5分;化学实验操作考查5分;体育60分。其中,道德与法治和历史合卷考试(开卷),物理和化学实行同场分卷考试。初二年级:地理50分;生物50分;地理和生物实行合卷考试。

体育考试要求:按抚州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认真做好抚州市2023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抚教体教考字〔2023〕3号)文件执行。

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查要求:按《关于印发<2023年抚州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验操作科目考查评分标准>的通知》(抚教体教考字〔2023〕2号)文件执行,考查时间原则上与体育考试时间同步。

    英语听力测试要求:英语听力测试时间15分钟,在全省统一规定的英语考试时间内,各考点统一播放录音光盘。听力残疾的考生可凭听力残疾证明或三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专项鉴定证明选择英语听力免试,其英语科目总分按考生笔试分数×1.2计算,也可选择参加英语听力测试。二者均选的,以英语听力测试成绩计算总分。

四、考试与阅卷

考试工作按省教育厅、省中招委和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部署,由市和县(区)教育体育局、教育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报考高中类和中职类的考生统一编排考场,报考师范定向类的考生单独编排考场,原则上使用县(区)政府所在地标准化考点考场。考场实行两人监考。

考试统一使用金属探测仪检查入场,实行循环交叉监考。

抽调监考老师必须是在职在岗的中学或小学教师,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具有监考经验,熟悉考试业务,能胜任监考工作。

阅卷工作由市、县(区)组考部门共同组织,实行全市统一网上阅卷,建立主观性试题“一题多评”制度和抽检复核制度,确保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阅卷工作公平公正。

五、  师范定向招生

    (一)师范定向招生计划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和省、市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由各县(区)教体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落实上报,经市政府审批下达。

    (二)各县(区)可根据实际需求,按男女性别比例大体相当原则,申报招生计划,着力破解乡村教师性别结构性矛盾。

(三)师范定向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最低等级控制线分县(区)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当地普通高中录取计分科目总分的70%。录取时以所在县(区)为单位,按考生填报的志愿,从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综合评价学生,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四)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和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报考师范定向招生录取按照《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教育扶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抚教体助字〔2020〕1号)和《关于印发<2020年抚州市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教育扶贫工作要点>的通知》(抚教体助字〔2020〕4号)要求,录取时按师范定向各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降20分划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普通高中录取计分科目总分的70%。

(五)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院校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定向师范生教育培养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师字〔2021〕2号)精神,按照《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抚府办电〔2023〕6号)要求,共同做好师范定向生面试、体检和签订《农村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等工作。各县(区)教体局负责对上线考生建立纸质档案,市教育体育局人事师资科、基础教育科、市教育考试中心对拟录取考生进行资格联审,并向社会公示。招生院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已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名单及《江西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确保签订《江西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的生源毕业时有编有岗就业。

(六)报考“师范定向类”考生,录取前自行放弃的不得录取到公办普通高中;已签订《江西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的考生,不得录取到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

六、普通高中招生

(一)招生计划

1.各县(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育体育局根据职普协调发展有关要求拟定,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另行下达。

2.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包括公办普通高中统招(含均衡)计划和民办普通高中指导性计划。普通高中学校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 50 人以内,合理压减大规模学校,超标准班额的班级原则上中途不得转入学生。

3.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地要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确保分配比例不低于 70%,做到均衡生招生指标到校。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均衡招生工作按市中招委、市教育体育局《关于抚州市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初中学校招生的实施方案》(抚教中招字〔2007〕7号)精神实施。

4.市属公办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体育局单列下达,均衡招生计划按面向临川区、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招生计划的70%均衡分配到各初中生源学校。

5.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报市教育体育局审批后与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同步下达。

(二)招生录取

1.县(区)所属公办普通高中统招录取由各县(区)根据本县(区)公办普通高中分校统招计划,按1:1比例划定统招分数线,报市教育考试中心审批执行。市属公办高中按临川区、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考生报考市属公办高中志愿人数和统招(不含均衡)计划总数1:1比例划定统招分数线。

2.县(区)所属公办普通高中根据均衡招生政策,依据生源情况在统招分数线下划定均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具体录取办法由各县(区)教体局制定,报市教育考试中心审批执行。为推进临川区、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城乡学校均衡发展,市属公办高中面向临川区、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划定的均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适当向农村学校倾斜,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具体录取办法另行制定。

3.历届初中毕业生报考县(区)公办普通高中,录取分数提高标准由各县(区)教体局制定,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报考市属公办学校高中,在统招分数线上提高50分录取。

4. 各县(区)具备特长生办班条件的普通高中,经市教育体育局批准,可安排一定的招生计划(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校招生计划总数的 5%以内,国家、省、设区市确定的普通高中特色学校可适当放宽)用于体育、艺术、小语种类型以及经省教育厅批准的中外合作项目特长班招生,经国家、省、市批准的普通高中学校特长班可在全市范围内招生。特长生文化录取分数线各县(区)自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同类学校均衡录取最低控制线的70%,上线考生方能参加专业特长加试。必须制定特长班招生具体操作方案,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

5.普通高中招生实行限时报到制,各县(区)教育考试中心需及时公布各批次普通高中的报到时限。对已录取未按时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该类考生可参加下一批次普通高中录取或选择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各县(区)需依据录取和实际报到情况,确定最终录取名单。按照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电子化管理平台要求和统一信息标准,按时、准确上传各批次学校录取考生信息,建立新生录取数据库,富余招生计划不再实行补录。

6.市属普通高中原则上以招收临川区、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学生为主,可面向全市招生。县(区)属学校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县(区)域内招生。

7.本市跨县(区)考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县(区)属普通高中录取,须达到当地同级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方可录取公办高中,达到当地同级学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方可录取民办高中。

8.对在省外以及跨设区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回户籍所在地录取的随迁子女,须经考生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前提下,考生考试成绩经折算后达到当地录取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的方可录取。(本地户籍要求:以家庭为单位的居民户籍,且 3 年内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学校或其他单位集体户籍、投靠亲属户籍、与户主无亲属关系户籍等不作为普通高中招录的户籍依据)

9. 未注册初中学籍的,不得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今年已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但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应在考试前完成学籍补建。未经市教育考试中心审批录取的学生,不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作为在校生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10.不在学籍所在学校(以当年中招部门录取为依据)或无初三(含往届)学籍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不得录取到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

七、中职学校招生

(一)各县(区)中职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育体育局根据职普协调发展有关要求制订,并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与普高计划一并下达。

(二)各县(区)必须采取措施大力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合理安排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要将中职招生计划按初中毕业生数分配到各学校,确保完成中职招生任务。对未达到全市职普比平均数(含录取到各类中高职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数)的县(区),下一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不得增加,且酌情缩减。

(三)各县(区)应加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考生积极报考中职学校。凡第一志愿填报中职学校的考生,由县(区)教育考试中心和招生学校在普通高中统招生之前做好预录工作,报市教育考试中心统一录取,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教育考试中心下发录取通知书。

(四)普通高中、中专录取工作结束后,县(区)教育考试中心和招生学校应及时组织第二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报市教育考试中心在全省招生录取平台录取。

(五)已录取普通高中的学生不得录取中职学校,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或市教育考试中心审批录取的各类中职学校学生,不建立中职学校学籍。

八、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按照国家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有关要求,今年进一步全面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制度改革,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形成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维护教育公平。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按照《关于印发<抚州市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教体发〔2021〕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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