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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河北中考政策方案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教育厅 更新时间:2019-3-25 9:06:31

2019河北中考政策方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发挥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对巩固和扩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成果的重要作用,现就河北省2019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进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一)继续推行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招生改革,并适当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

  (二)深入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在实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各地基础教育行政部门和初中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做好相关资料整理、数据分析、案例收集和经验总结工作,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借综合素质评价为名向学生收取评价费用或向学生推销评价手册(图书)等。

  (三)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117号)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各地要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这些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升学的权利。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

  二、切实做好2019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由毕业考试、升学考试两部分组成,分开举行。

  (一)毕业考试科目设置及考试组织

  毕业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会话测试占40%,笔试部分占60%)、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含实验操作)、思想品德(含民族团结教育)、历史、地理、体育。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成绩应占到总分的30%左右;生物、地理学科的毕业考试成绩按本课程内容全部结束时的考试成绩计算。

  毕业考试的命题、考试由学校组织实施。各科考试成绩的呈现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等级制。毕业考试在2019年5月15日以后进行。

  (二)升学考试科目设置及考试组织

  考试科目为6科,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两门学科)、文科综合(包括思想品德、历史两门学科)、体育,总分630分。

  1.文化课考试总分600分。

  (1)考试科目及分值。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听力测试30分,笔试部分90分),理科综合120分(物理55分、化学35分,综合题30分),文科综合120分〔思想品德45分(其中民族团结教育占7分)、历史45分,综合题30分〕。在文科综合科目中,思想品德学科的命题范围是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规定的法律、国情教育两个模块教学内容和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间的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以及全国统编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民族常识(试行)》(初中版,人民出版社出版)中的教学内容。

  (2)考试形式。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要多样化,可根据各学科课程特点,既有闭卷形式,也有开卷形式;除纸笔测试外,还安排外语听力考试。具体安排意见是: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为全闭卷形式;文科综合为全开卷考试。除语文外,其余四科试卷均采用分卷形式印制,即每科试卷分卷Ⅰ和卷Ⅱ两部分,其中,卷Ⅰ为选择题,要求考生用2B铅笔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采用机器阅卷;卷Ⅱ为非选择题,要求考生将答案直接书写在试卷上,由人工阅卷。

  在文科综合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携带相关课程的教科书进入考场,其他资料不得带入考场。答卷时可以查阅准许携带的教科书,独立答题,不得相互讨论、相互抄袭和互相借阅教科书。

  (3)考试时间。河北省2019年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时间安排为:

 

  (4)小学全科教师培养院校、中专、中技、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招生仍使用同一套试卷。

  2.体育考试满分30分,考试办法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中的附件10进行。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于2019年5月底前进行。

  三、进一步规范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中小学考试与评价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根据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体育考试以及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需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足额保证所需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我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收费政策,严禁以中考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努力为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加大对中考的管理。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不得让学生提前毕业离校;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区域性升学模拟考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地区、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部分公助生招生指标分配到校,规范学籍管理是基础。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初中所有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杜绝一生多籍或一籍多生现象。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中择校生不享受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到校政策。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未经批准转出或接收学生、虚假中考报名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减少该校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数额,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录取依据,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不得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开展招生业务;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他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要严格规范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自主招生一般安排在中考后进行,并不得突破比例。

  (五)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文件精神,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2013〕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冀政侨字〔2016〕1号)等有关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对军人子女等优抚对象、“四侨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照顾。不准把普通高中招生与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等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加分因素。凡加分(或降分录取)政策与上述文件相违背的,要立即作出相应调整。继续清理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全省取消体育、艺术等学生加分项目,相关特长和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学校要及时将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待遇的学生名单、所享受的优惠政策项目、分值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请各市将本地今年中考招生政策中的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于5月21日前报我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六)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严格控制初中复读。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原则上不得报考普通高中。各市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提出社会考生参加中考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类别。

  (七)不断完善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改革的各项配套制度。严格公示、诚信、监督、奖惩等环节,确保考试、招生的公平公正,杜绝不正之风。

  (八)认真做好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总结工作。各市应在9月15日前,将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与试卷质量自评、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等总结报告上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为维护广大考生利益,三县2019年中考考务工作保持原有体制不变,继续在保定市教育局和保定市教育考试院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邯郸市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教基〔2018〕24号)安排有序做好区域内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14〕11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修订)的通知》(冀教基〔2016〕1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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