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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松阳中考政策方案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8-4-24 20:16:48
五、招生优惠
1.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凭外侨办、台办证明),降5分录取。
2.父母双方均为农村户口且已领证的独生子女(凭所在乡镇计生办证明),降5分录取。
3.少数民族考生(凭民族宗教事务局证明),2018年降20分录取,从2019年起降10分录取。
4.在初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并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考生、可根据本人志愿录取。
5.烈士子女(凭民政局证明),可根据本人志愿录取。
6.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凭丽水军分区证明),参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执行。
7.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凭市委人才办证明),参照 《 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丽委发〔2016〕38号)执行。
符合优惠条件的考生须填写《丽水市高中段学校招生优惠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所有享受招生优惠政策的学生均要在初中学校集中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招生部门,由招生部门在松阳县教育网上集中公示。招生部门审核办理时间截止到5月20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无问题的考生方可获得招生优惠。
六、高中招生录取工作
1.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按分配生(含保送生)、普通生、民族生、特长生申报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申报工作另行文)进行录取。丽水中学、缙云中学委培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确定。
2.为切实加强优质特色普通高中建设,支持普通高中立足自身资源优势,针对学生特点,开展多样化特色办学,继续开展普通高中提前自主招收初中保送生工作,继续开展委培生招生工作。保送生招生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治理切实维护中小学正常招生秩序的通知》(浙教基〔2017〕122号)和《丽水市教育局关于2018年普通高中提前自主招收初中保送生工作的意见》(丽教基 〔2018〕4号)执行,委培生招生另行文。
3.除有委托培养任务的学校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
4.继续实行省一级特色示范普通高中(含原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分配生制度,分配生招生指标达到招生计划的50%以上。招收分配生在招生前由县教育局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具备报考所在初中学校连续两年以上学籍并实际就读的的应届毕业学生可享受分配生政策。分配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县教育局划定。
5.中职学校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设区市统筹”的原则,三年制新生由县教育局负责审核录取,优质特色专业可按一定比例开展跨区域招生。
6. 中高职衔接5年一贯制、“3+2”分段制和五年制学前教育等专业面向全市招生,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负责审核录取。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的招生,在初中学业考试后,单独提前进行。
7. 已被录取为保送生的学生是否参加初中学业考试,由学生就读初中学校负责征求意见确定。其余学生均须参加初中学业考试,未参加初中学业考试的学生将不得被普通高中录取,不能取得《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
8.考生必须按规定报考,所有考生的报考信息和志愿填报信息(含放弃填报志愿)的纸质文本需经考生和家长进行书面确认,并报招生考试机构备存。
9.普通高中录取工作仍实行学业考试成绩统一公布后,分县(市)录取的办法进行。各高中根据考生志愿进行录取,录取规则和办法按照招生“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县教育局制定。
10. 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为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所有要求升入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需达到2A2P及以上。
11. 实行特长生单列招生。特长学生是指在某一学科或某一方面,主要是艺术、体育、创新发明、信息技术、自然科学、文学创作等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特长生,应事先在招生章程中提前明确招收特长生的类别、数量、标准等,并根据学生的初中学业考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一定权重进行考核录取,其中升学考试成绩所占权重不低于30%。招生学校要将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录取方案中详细列明,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专业测试应在初中学业考试前完成,入围名单经公示后报县教育局。录取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七、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录入及审核
1. 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计划外招生。市教育局按下达的2018年高中招生计划设定各校新生学籍数量,未经同意计划外招生不能取得学籍。
2.普通高中招生分预录取和退录补录两个阶段完成。在6月底前各县(市)上报新生录取库,完成招生预录取工作,7月底前完成退录补录工作,高一新生学籍库随即锁定,
3.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分预录取和退录补录两个阶段完成。 在7 月底前各县(市)上报新生录取库,完成招生预录取工作,9月15日前完成退录补录工作,高一新生学籍库随即锁定,9月30日前完成新生学籍迁移工作。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继续实行月报告制度,在7至11月份招生工作期间,每月25日报告一次招生录取情况。
4.规范学籍变更管理。一般普通高中不得向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转学。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必须经主管教育局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核准,电子学籍方可进行变更。
5.对违反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未经就读地和生源地教育局双方同意,擅自到外地就读普通高中的学生,不得办理学籍变更手续,不得转接学籍。
八、配套制度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应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适者录取”的原则。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初中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通过制度创新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应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培训制度、监督制度、考评制度等,杜绝腐败现象。
1.公示制度
初中学业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优惠加分名单、学生成长记录册的要求、考试费用、高中招生办法(含收费标准、退费办法、贫困学生的补助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校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中考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诚信制度
建立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学生成长记录和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各级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考试诚信教育,参加施考、监考、阅卷、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培训制度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每位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明确各项目测评和综合评语撰写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统一标准和尺度。提高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能力,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确保权威性与可信度。
4.监督机制
纪检监察、教育督导、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对初中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同时制定相应制度,实行社会监督。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当地教育局或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规范。对严重违反招生规定、扰乱招生秩序、剥夺学生考试权利的行为,将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考评制度
各校要加强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建立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工作考核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
本《工作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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