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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林高考政策方案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教育考试院 更新时间:2017-5-17 10:20:46
九、信息公开公示
66.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69.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不允许各地互相通报有关信息,违者按教育部和省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招生经费
70.考生报名时,按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价收字[2003]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报名费、考务费。
71.体检费按《吉林省物价局、卫生厅、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0〕10号)标准执行。
72.经我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除军事、武警院校外,普通本科、普通专科(高职)院校每录取一名新生,须交纳招生费30元。独立学院(民办)本、专科(高职)院校每录取一名新生,须交纳招生费50元。
十一、违规行为的处理
73.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情况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74.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75.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我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厅申请复核。
76.各考点应统一成立“违纪考生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考点主考牵头,副主考、公安等人员参与,具体负责本考点考生违纪处理工作。
十二、附则
77.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按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78.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招生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79.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17]1号)执行。
8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吉林省教育考试院。2017吉林高考政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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