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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西高考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7-5-15 13:06:40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

1.烈士子女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2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1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

考生如果符合上述多项照顾规定,只能取其分值最大的一项。符合上述照顾、奖励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记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其获奖项目记入考生电子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第四十九条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第五十一条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十二条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十三条  所有照顾政策只适用于本科第二批及其以上批次的文史、理工类考生。照顾政策中的“同等条件”涉及高考成绩的,在梯度志愿模式下,考生总分相同即为同等条件;在平行志愿模式下,考生位次相同方为同等条件。

    第五十四条  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普通高校应加强宣传工作,对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等要求,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定向就业招生面向全省所有考生。填报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的考生,应填写《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收定向西藏就业考生申请书》,并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学校录取定向西藏就业考生时,仅依据考生志愿、还是依据志愿并参考上述申请表,由招生院校决定。定向就业分数线、定向计划管理等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考生,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新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普通高校定向就业生录取工作。普通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取国家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五条  普通高校必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办核准,省招办根据核准的考生名单打印录取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寄发录取学校,同时留存备案,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各高校根据录取名册、由校(院)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直接寄发被录取新生。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进行核实确认。各校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应将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出。

    第五十六条  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缴验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本人的纸质档案和学校要求携带的其它材料。各普通高校要认真做好新生纸质档案接收和资格审查工作,重点核查冒名顶替等严重**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新生,高校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入学资格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陕西省招办。

    第五十七条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名单(含准考证号)在报到结束后20日之内报送陕西省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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