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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2021年单独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22-3-31 10:03:26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2021年单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91号)规定要求,在疫情防控形势下,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院单独招生工作,确保单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国标代码为13885;省标代码为6186。

 

第三条 学校类型: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全日制公办专科院校。

 

第四条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办学层次为大专,学制三年。

 

第五条 学校地点:老校区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5号

 

新校区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龙路与刘集街交叉口西100米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单独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单独招生章程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单独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单独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纪委办公室人员组成的单独招生纪检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单独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单独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负责验证考生准考证、身份证,测体温、查看健康码、行程码,符合疫情防控要求方可进入校园。

 

第三章 招生对象、招生计划、考试办法与录取原则

 

     第九条 招生对象:已通过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报名。

 

第十条 招生计划: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2021年单招计划及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院单独招生委员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单独招生的分专业计划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考试与成绩:单招考试工作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和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进行,分专业、分时段、多批次、小规模组织考试,全程封闭考试管理,到后即考、考后即离。

 

1.高中毕业生,文化素质成绩依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的语文、数学、英语等三科成绩计算,换算120分;职业适应性笔试180分,满分300分。

 

2.中职毕业生和社会考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知识”笔试120分;职业技能测试(面试)180分,满分300分。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分专业按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如出现多人分数并列超计划无法全部录取时,按以下规定:

 

1.高中毕业生,依照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中的英语、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中职毕业生和社会考生,依据其参加职业技能测试(面试)成绩中的核心技能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

 

(一)免试对象和条件

 

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毕业生,和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以上称号的在职在岗中职毕业生,可免试录取进入学院专科阶段学习。

 

(二)免试录取程序

 

1.考生本人填写《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登记表》,提出免试入学申请。

 

2.考生所在学校于4月10日前,将《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登记表》、考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报送我院,由我院进行资格审查和公示,并将公示后的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3.技能拔尖人才优先录取,核实审定的拟录取名单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由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我院颁发录取通知书。被免试录取的考生,不再具有参加其他类型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资格。

 

第四章 奖、助学金设置

 

第十五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单项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院设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绿色通道”,对特困生给予不同形式的资助。

 

第五章 学费与住宿费

 

第十七条 学院各专业严格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豫发改办[2020]45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3700元/年;理科类专业4200元/年;艺术类专业6000/年。教材费800元/年(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学院按不同的公寓条件收取住宿费:400元/年或600元/年。

 

第六章 毕业文凭

 

第十九条 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由我院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

 

 邮    编:450008

 

 招办电话:0371-86120072(传真)  0371-86120071

 

 学校网址:http://www.hnisv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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