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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22-3-30 10:27:23
新疆农业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农业大学(XINJI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10758。
第三条 新疆农业大学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的一所多科性农业高等院校。学校前身为八一农学院,经毛主席和中央军委同意,在总理的亲切关怀下,由王震将军于1952年8月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步兵学校的基础上创建,是新中国成立后新疆建立的第一所本科院校。1958年年底划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更名为新疆八一农学院。1995年4月21日更名为新疆农业大学。2012年入选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2014年由国家林业局(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新疆农业大学以“屯垦戍边办大学,稳疆兴疆育人才”为办学宗旨,以“明德笃志、励学竞业”为校训,以“理论联系实际,教学结合生产”为办学方针,依法治校,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现代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新疆农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新疆农业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学制4年。交通运输(中外合作办学)、动物医学专业学制5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我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八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新疆农业大学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九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新疆农业大学录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疆农业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生源情况设定提档比例。
第十二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即填报专业志愿考生的优先级大于服从调剂考生优先级;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理科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优先原则,文科类考生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优先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录取时均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所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课程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交通运输、土木工程为俄语。
第十六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5分;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50分;报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工程、农业水利工程专业的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40分。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专业,按照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的相关政策执行。“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按教育部和教育厅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开设中英本科国际教育项目专业: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类(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开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交通运输(国内3年+俄罗斯2年)、土木工程(国内3年+俄罗斯1年)。以上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报到入校后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条 报考中英本科国际教育项目专业: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类(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第二十一条 我校2021年面向普通类和单列类考生按学科大类招生的专业有5类:林学类三个专业(林学、园林、森林保护)、植物生产类两个专业(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园艺)、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四个专业(环境科学、生态学、草业科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机械类三个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新能源科学与工程)、中英本科国际教育项目工商管理类三个专业(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以下方面进行复查: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办学地点
(一)老满城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农大东路311号;
(二)亚心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新镇聚安路888号。
第二十五条 学费标准为
(一)英语、药学专业学费为3800元/年,其他本科专业学费为3500元/年;
(二)中英本科国际教育项目(经济与贸易类、工商管理类专业)学费为18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交通运输专业学费为国内学习阶段18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土木工程专业学费为国内学习阶段19000元/年,国外学习阶段的学费按照外方大学有关规定由外方收取。
第二十六条 奖(助)学金情况
新疆农业大学设有国家、自治区和企业等社会机构设立的奖助学金。同时,学校还设有各类勤工助学岗位,以满足广大学生的需求。
第二十七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颁发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农大东路311号
邮编:830052
网址:http://www.xjau.edu.cn
电子信箱:ndzb@xja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991-8763007(传)、8762045、876271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农业大学2021年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标签:新疆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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