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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湖北高职扩招招生简章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22-3-25 8:38:43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湖北高职扩招招生简章


按照湖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2021年湖北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方案》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高职扩招招生简章。

 

一、报考对象及要求

 

1.我校高职扩招招生对象分为两类:

 

B类:我省户籍具有高中阶段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退役军人。

 

C类:我省户籍或非湖北户籍在鄂工作(需提供我省半年以上社保缴费凭证或居住证)、具有高中阶段学历或同等学力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基层农技人员、企业单位在岗职工群体。

 

2.凡在2021年普通高考(含技能高考、一村多名大学生计划、一线劳动者培养计划等)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此次考试招生。

 

二、招生专业及计划

 

序号

专业名称

专业总

 

计划

扩招A类计划

扩招B类计划

扩招C类计划

1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40

0

15

25

2

智能焊接技术

30

0

15

15

3

游艇设计与制造

30

0

15

15

合计

100

0

45

55

 

三、报名办法及时间

 

1.网上报名:2021年9月16日-18日考生按照2021年普通高考报名号或报名卡信息登录高职扩招专项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网址:gkbm.hbea.edu.cn),选择拟报考我校的对应专业,进行专业志愿填报并确认及提交。

 

2.完成网上志愿填报及缴费成功后,在规定时间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在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3.体检:所有参加我校高职扩招考试B类、C类的考生均须在2021年9月25日到招生就业指导处指定地点领取《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并于2021年9月27日至28日凭七天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证明)前往武汉市第五医院体检中心参加体检。

 

四、报名及体检费用

 

1.高职扩招属于普通高考高职单独招生类别,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鄂价费规[2013]215号),收费标准为60元/人,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收取,我校不再收取考试费;

 

2.体检费由武汉市第五医院直接据实收取。

 

五、考试工作安排

 

1.准考证领取时间:2021年9月25日8:30-17:00,考生本人凭二代居民身份证和《2021年湖北省高职扩招考生登记表》到我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指定地点领取准考证。

 

2.考试时间:2021年9月26日。

 

3.具体考试场次及时间安排以准考证为准。

 

4.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考生进校考试前需通过体温检测,并在个人手机上安装微信小程序“武汉战疫”且申请获得湖北健康绿码,同时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证明)。陪同及送考人员不允许进入校园。

 

六、学制及学费

 

1.我校高职扩招B类、C类考生学习形式为弹性学制。

 

2.弹性学制学生学校不提供宿舍,不办理户口迁移,总学时不低于国家规定的2500学时,其中集中在校学习不少于总学时的40%,最长学习时限不超过6年。

 

3.学费标准为5000元/年/生,弹性学制学生学费不论学习时限均按照入校时收费标准缴纳三年学费。

 

4.弹性学制书本费等其它费用参照在校生收取。

 

七、招生考试及成绩计算办法

 

高职扩招B类、C类考生免予文化素质考试,只参加学校组织的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考试计分综合成绩=职业测试成绩×2,总分400分。

 

八、招生录取规则

 

1.成绩公示:2021年10月1日前学校完成拟录取工作,并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w.wspc.edu.cn/)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自然日。

 

2.录取办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要求,综合考虑招生计划、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成绩,按照考生类别分类确定录取标准,按考生志愿划定录取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职扩招B类计划只招收高职扩招B类考生、高职扩招C类计划只招收高职扩招C类考生,不跨类招生。生源充足时,按不同类型的考生考生和不同类型的学习形式的录取率大致相当的要求划定录取标准,调整招生计划。对总分相同的考生,按面试成绩排序。对各专业志愿录取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进行录取。

 

3.所有参加我校高职扩招的考生体检均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我校将不予录取。

 

4.办理录取手续:2021年10月15日前,学校到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并发放录取通知书,完成入学手续的办理。

 

5.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等有关规定,对于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伪造、非法获得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对于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村料等手段获取报考资格,以及为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违规办理报名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要依法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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