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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录取规则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20-12-3 9:14:40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录取政策和相关规定,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合格标准内,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我校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区、市)的同批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需满足我校相应专业或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投档成绩作为主要依据,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除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它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江苏省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六条之有关规定。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按各省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处理)和日语专业除外,其公共外语课程为日语(零起点)]。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我校普通类专业的学业水平测试要求及对选测科目的要求以我校招生计划公布的为准。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进行专业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较高的考生;如选测科目等级也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不含附加分)。


第十七条 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类(设计学类和动画专业)录取原则:


1. 我校认可招生省份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成绩,具体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2. 报考我校的考生,需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合格,美术类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本科报考资格,同时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依据我校在该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按照综合分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时按考生综合分以“分数优先”的规则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按考生专业志愿和综合分,以“专业志愿清”的规则进行录取。


3. 综合分计算方法:(1)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综合分计算办法执行。(2)内蒙古自治区:综合分=文化课成绩(含高考加分)×40%+统考成绩×60%。(3)其他省份:综合分=文化课成绩×70%+统考成绩×30%(文化课成绩和统考成绩都以满分 750 分进行折算;文化课成绩按高考原始分数计算,不含加分)。


4. 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较高的考生;综合分与文化课成绩均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


第十九条 艺术类(表演专业)录取原则:


1. 我校表演专业(服装表演方向)招生执行2020年教育部及各省(区、市)艺术类招生相关规定。


2. 参加我校专业校考且成绩达到我校合格线的考生,在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情况下,依据我校在该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高考志愿,按照我校专业校考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较高的考生。


3. 参加河北省服装设计与表演类校际联考且成绩达到本科录取要求的考生,按照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投档综合分计算办法,依据我校在该省的招生计划和考生高考志愿,按照投档综合分择优录取。


4. 如本专业属于生源所在省(区、市)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范围,考生必须取得该专业省级统考合格,方有资格参加录取。考生所在省对专业统考成绩使用有明确规定的,则按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高水平运动员,经我校考核合格且经阳光高考平台公示者,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的规定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执行,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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