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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录取规则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20-12-1 7:53:41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本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科层次体育类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且至少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报考本校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专业,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我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四条 本校在广东省招生的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分数及同分点的处理办法,普通类专业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艺术、体育类专业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体育类专业根据我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即专业录取时,按一定比例计算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考生专业填报顺序、综合分均相同时,按术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术科成绩仍相同时,按考生综合排位分择优录取;依次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排序。
广东省本科批次的书法学专业,根据我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学校对投档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术科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后得出综合分(综合分=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安排高分考生志愿;若考生综合分相同时,则专业术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术科成绩仍相同时,按考生综合排位分择优录取;依次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排序。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以外的其他省(区、市)艺术类(含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和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按“专业分数优先”原则,即按统考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术科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内蒙古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校在海南省、山东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海南省、山东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的招生办法按国家普通高校联合招生办公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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