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湖南工程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湖南工程学院
(二)国标代码:11342
(三)院校性质:省属院校
(四)办学性质: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五)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六)校 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88号
(七)联系方式:
学校主页:https://www.hnie.edu.cn
招生官网:https://zs.hnie.edu.cn
联系电话:0731-58688511 58683867(传真)
通讯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88号
邮政编码:411104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湖南工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湖南工程学院2019年面向全国28个省(市、区)招生,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9年面向全国的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均衡各省(市、区)生源质量。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我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05%以内,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市、区)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20%以内,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对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省级招办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
第七条 学校不设学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投档后未录满,接收下一级志愿或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八条 学校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以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为依据,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分科类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实施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则按单科语文、数学、英语、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学校投放了艺术类专业计划的省(市、区),承认其省统考成绩,其录取办法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制定的有关规定,如生源所在省(市、区)无明确规定,我校按照文化和专业均达到本省(市、区)相应批次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省级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省级统考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条 非英语专业的外语只开设英语课程,考生录取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一条 色弱、色盲以及有疾病的考生限报专业严格按高校体检标准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我校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一)住宿标准:一类公寓住宿1200元/人•年,二类公寓1000元/人•年,三类公寓800元/人•年,普通宿舍600元/人•年。空调使用维护费收费标准为:一类公寓100元/人•年,三类公寓50元/人•年。
(二)学费与教材费:
层次 |
学科类别 |
热门或一般 |
学费 (元/年) |
教材费 (元/年) |
本科 |
工科类 |
5900 |
800 | |
一般专业 |
4800 |
800 | ||
艺术类 |
一般专业 |
8000 |
800 | |
经法 教管类 |
热门专业 |
5000 |
800 | |
一般专业 |
4000 |
800 | ||
文史哲理类 |
热门专业 |
4500 |
800 | |
一般专业 |
3800 |
800 | ||
广告学 |
6000 |
800 | ||
中外合 作办学 |
工科类本科 |
一般专业 |
22000 |
800 |
备注:教材费为预收费,按学年结算,多退少补。
实际收费以物价局批示为准。
(三)热门专业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会计学、土木工程、商务英语。(热门专业如有变化,以当年批文为准)
第十三条 学生管理
(一)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颁发湖南工程学院学历和学位证书。
(二)学校设置了奖、贷、助、勤等多渠道较完善的资助体系。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学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采取勤工助学、特困补助等措施予以资助。学校倡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通过获得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湖南工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