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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录取原则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20-8-28 13:01:31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院选拔新生实行学院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浙江省按新高考招生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八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按不超过计划录取人数的105%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调取考生档案,其中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规则的省份,提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00%。浙江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进档考生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1.浙江省专业进档考生如高考总分和位次号相同,优先录取中学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高、综合素质评价高的考生。

2.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进档考生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及专业志愿顺序相同,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择优录取,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高考文化总分、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C(即两门选测科目均为C级及以上等级),对于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条  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所有专业无单科要求。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对学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院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参加2019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考生录取工作,学院按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19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加2019专升本的考生录取工作,学院按照《浙江省2019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参加2019年艺术类、单考单招的考生录取工作,学院按照相关招生录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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