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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勤工助学政策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22-3-14 8:46:55
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勤工助学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学工办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集中评议、审定一次;突发困难学生可根据情况随时开展认定。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1)符合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2)符合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3)符合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下列两种情况可附相关材料: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已在上一学段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
(4)学生或二级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a、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b、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c、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d、经常出入餐厅、酒吧、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e、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1)9月底10月初,由辅导员向学生宣传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以及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学生填写申请表;
(2)各班成立班级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根据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日常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填写评议意见,确定推荐档次;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本二级学院的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将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结束后,二级学院将认定结果上报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监督和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其它原因,可以提出申请,终止所享有的受助待遇。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3)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者;
(4)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5)生活不节俭者。
(二)各项资助方式的具体情况及申请条件
1、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资助标准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分为每人每年2300、3300、4300元三档。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贫困生认定工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每年9月份评审一次,分两学期发放。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学年无任何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贫困生认定工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9月份评审一次,评审通过后,奖学金一次发放给获奖学生。
3、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俭学,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社会最低钟点工资数。学生参加校外勤工俭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学费减免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应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学生本人残疾;
(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等国家规定的抚恤、优抚对象;
5、特困生临时困难补助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应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父母或本人突发重大疾病,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巨额医药费;
(2)父母残疾,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
(3)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在本年度无力支付学费。
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或特困生临时困难补助:
(1)上一学年度内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
(2)上一学年度有重修课程;
(3)生活不节俭,有抽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4)德育考评成绩在良好以下(含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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